当事人信息
原告:宁夏西吉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宁夏西吉县吉强西路原文化局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郑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蒙某,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谢某1,住宁夏西吉县。
被告:马某,住宁夏西吉县。
被告:谢某2,住宁夏西吉县。
被告:火某,住宁夏西吉县。
被告:宋某,住宁夏西吉县。
被告:谢某3,住宁夏西吉县。
审理经过 原告宁夏西吉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谢某1、马某、谢某2、火某、宋某、谢某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宁夏西吉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宁夏西吉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起诉后,因被告谢某2、火某、宋某、谢某3已将借款全部偿还,故原告宁夏西吉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宁夏西吉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宁夏西吉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金烈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马建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