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诗睿,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被告:张仁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绥阳县。

审理经过

原告张诗睿诉被告张仁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诗睿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仁军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被告偿还欠款30000元;二、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8年7月31日,债务人张仁军从王珊(原告前妻)处借走人民币30000元,因自己的银行卡有被网贷公司划扣款的权限,要求原告把钱转到其兄弟张龙建设银行名下,张龙收款账号62×××78并当场向王珊写下欠条一份。承诺在2018年9月15日一次性归还。然而,到还款日期后,被告以各种理由和借口躲避债务迟迟不肯偿还债务,期间王珊与原告离婚,王珊将该笔债权转让给原告,原告多次不过要未果,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请法院判决被告张仁军偿还原告30000元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被告辩称

被告张仁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2018年原告在遵义市汇川区体育馆经营酒吧期间,被告许诺为原告招聘工作人员,双方协议原告支付被告招聘人员费用30000元,被告让原告将款项转入案外人张龙的银行帐号。2018年7月31日、2018年8月4日,原告通过案外人王珊(原告前妻)的账户转账20000元、10000元给被告指定的案外人张龙的账户。2018年8月4日,因被告未能完成与原告约定的招聘任务,被告向王珊出具借条,借条上载明向王珊借款30000元,将之前原告支付的30000元费用转为借款,并承诺于2018年9月15日一次性全额归还借款。2021年3月22日,王珊将案涉债权30000元转让给原告。原告于2021年6月9日将债权转让的事实告知被告,被告无异议,并愿意归还,与原告约定分期归还等,但一直未归还,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还钱,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拒不归还。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另,本院在与王珊的通话中,王珊认可债权转让的事实,并承诺放弃案涉30000元的债权,由原告享有。 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借条、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证据在卷佐证,经庭审质证,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该合同的履行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因民法典施行前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因民法典施行后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三编第四章和第五章的相关规定。”之规定,张仁军的违约行为发生于民法典生效之前,故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被告向案外人王珊借款,并将该债权转让给原告的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借条、微信转款凭证、微信聊天记录、债权转让协议、通话录音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2021年3月22日案外人王珊将30000元的权转让给原告,原告于2021年6月9日通知被告后,被告在与原告微信聊天记录里面认可,原、被告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原告作为该30000元债权的受让人,享有向被告追收借款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五百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之规定,被告未按约定时间归还借款,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张仁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愿放弃相关抗辩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张仁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张诗睿借款本金3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被告张仁军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权利人可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李 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黄颂娟 书 记 员  田 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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