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吕国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 原告:任云,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 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片宪峰,莱芜莱城凤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熙文,莱芜莱城凤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吕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 被告:王文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

审理经过

原告吕国华、任云诉被告吕明、王文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吕国华、任云于2017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吕国华、任云自愿撤回对被告吕明、王文丽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吕国华、任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吕国华、任云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亓民川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吕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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