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汪志彬,男,汉族,住郑州市。 被告:胡澳梅,女,汉族,住河南省新县。
审理经过
原告汪志彬与被告胡澳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汪志彬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全部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丁德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杜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