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

被执行人:杨琴,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

被执行人:李安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

被执行人:郎溪县新晟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郎溪县建平镇凤居路东城名都商住楼170-1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1MA2NXXYQ0Q。

法定代表人:李安元,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张红与杨琴、李安元、郎溪县新晟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2021)皖1821民初1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930000元。

执行过程中:

1、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1年9月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互联网银行、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杨琴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时告知其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综上,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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