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贝启成,男,****年**月**日出生,布依族,贵州省望谟县人。 被执行人薛润,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贵州省盘县人。 被执行人代贵林,男,汉族,****年**月**日出生,陕西省兴平市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法院(2019)黔2326民初15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月12日依法立案受理贝启成申请执行薛润、代贵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判决载明:限被告薛润、代贵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贝启成劳务费人民币7488.00元;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告薛润、代贵林承担。 本案执行中,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薛润、代贵林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证券、工商信息等进行查询,并通过现场调查、电话核实等方式向贵州省、陕西省不动产登记部门、薛润、代贵林的居住地调查核实其财产状况。查询到薛润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贵州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贵州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均开有银行账户,但可用余额最多的只有0.77元。薛润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开有两个网络银行账户,可用余额为0.74元,在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有三个账户,可用余额均为0.00元。查询到代贵林在中国邮政银行、贵州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贵州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平安银行分别开有账户,但可用资金为0.00元到16.70元不等。代贵林在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有两个账户,可用余额均为0.00元,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开有一个网络银行账户,可用余额为32.64元。未查询到薛润、代贵林的公司、证券信息、不动产及车辆登记信息; 2021年1月12日,本院向薛润、代贵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申报财产状况并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向本院履行支付执行款的义务。 2021年4月23日,本院依法将薛润、代贵林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依法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查明
2021年4月23日,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人贝启成,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人对本院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的行为予以确认,对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表示同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终结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法院(2019)黔2326民初15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贝启成尚未受偿的债权7488.00元,薛润、代贵林应当继续清偿。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刘文望 审判员 陈 刚 审判员 王安庆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恭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