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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任义祥,男,****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灌云县,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灌云县;因本案于2020年5月28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5月28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萧检刑诉[2021]202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义祥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义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

2019年12月,被告人任义祥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可能用于实施犯罪活动,仍在他人纠集指使下,和高兴强(另案处理)一起分别以法定代表人的名义,在杭州市萧山区办事服务中心各登记注册5家公司,并互为对方注册公司的股东。在注册登记公司后办理相应的营业执照、银行对公账户及U盾、联系手机SIM卡等,事后将上述10家公司的营业执照、银行对公账户及U盾、联系手机SIM卡等贩卖给他人。被告人任义祥从中非法获利2500元。

本院查明 被告人任义祥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且已退出全部赃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任义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人高兴强的供述,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工商登记档案材料,案发经过,情况说明,被告人任义祥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义祥结伙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任义祥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任义祥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任义祥已退出相关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一、被告人任义祥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任义祥退出的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人员 审判员张志远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沈丽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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