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深圳市众佳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新洲九街158号新洲苑2栋G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6617242T。
法定代表人:叶惠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桂莲,该公司员工。
被告:邓俊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曲江区。
审理经过
原告深圳市众佳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邓俊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原告深圳市众佳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深圳市众佳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众佳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