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陕西顺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大兴东路**蔚蓝锦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64831997A。
法定代表人:景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军锋,陕西君璟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灿,陕西君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武屹楠,男,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宁,北京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杨晓刚,男,汉族,住西安市未央路。
被告:刘立言,男,汉族,住西安市未央路。
被告:贾庆龙,男,汉族,住西安市未央路。
被告:曹筱军,男,汉族,住西安市未央路。
被告:冯成,男,汉族,住西安市未央路。
被告:任晓峰,男,汉族,住西安市未央路。
审理经过
原告陕西顺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武屹楠、杨晓刚、刘立言、贾庆龙、曹筱军、冯成、任晓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于2021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了撤回对上述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出于当事人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陕西顺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96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4481.5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其余4481.50元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