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胡才兵,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洪雅县。 被执行人:夏正全,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眉山市洪雅县。 被执行人:张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才兵与被执行人夏正全、张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胡才兵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依照已生效的本院(2021)川1423民初81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支付工资40675元,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胡才兵于2021年9月27日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2021)川1423执89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况明德 审判员  付何新 审判员  孟邦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焱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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