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毛忠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

申请执行人杜桂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

被执行人徐州瑞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20312679838781Y,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

法定代表人:申小功,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南翔恒泰(宿州)物流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13000624736394,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

法定代表人:程宏,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毛忠良、杜桂兰与被执行人徐州瑞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翔恒泰(宿州)物流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0312民初22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徐州瑞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翔恒泰(宿州)物流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徐州瑞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翔恒泰(宿州)物流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现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执行人徐州瑞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翔恒泰(宿州)物流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1000元或其价值相当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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