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陈从春,男,汉族,公民身份 委托代理人:王早成,男,汉族。 被执行人:丹凤县恒发铜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建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彭秀丽,女,汉族, 担保人:彭秀丽,女,汉族,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陈从春与被执行人丹凤县恒发铜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冻结了担保人彭秀丽在陕西丹凤农村商业银行商镇支行7万元存单,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担保人彭秀丽在陕西丹凤农村商业银行商镇支行7万元存单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唐 琳 审判员 李瑞芳 审判员 侯 凤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海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