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亚楠,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 被告:胡琪雨,女,****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亚楠诉被告胡琪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亚楠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胡琪雨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亚楠的撤诉申请符合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亚楠撤回对被告胡琪雨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王亚楠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苏新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陈相胜 书 记 员 王璐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