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城西支行,住所地十堰市张湾区车城西路1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7146444065。 负责人:付勇,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全意,该支行员工。 被申请人:十堰市茂宇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工业新区捷达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662288373H。 法定代表人:肖长诗。 被申请人:十堰吉恒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台湾路宏兴里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7417547820。 法定代表人:刘卫国。 被申请人:肖长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洪湖市。 被申请人:王月秀,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洪湖市。 被申请人:肖礼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 被申请人:江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 被申请人:肖才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 被申请人:解姗姗,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城西支行与被申请人十堰市茂宇工贸有限公司、十堰吉恒工贸有限公司、肖长诗、王月秀、肖礼春、江丽、肖才军、解姗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城西支行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十堰市茂宇工贸有限公司、十堰吉恒工贸有限公司、肖长诗、王月秀、肖礼春、江丽、肖才军、解姗姗价值850万元的财产。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城西支行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十堰市茂宇工贸有限公司、十堰吉恒工贸有限公司、肖长诗、王月秀、肖礼春、江丽、肖才军、解姗姗价值850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属于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高龙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露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