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荆继群,男,****年**月**日出生,瑶族,居民,住湖南省溆浦县。 原告:管亚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溆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荆继群,男,****年**月**日出生,瑶族,居民,住湖南省溆浦县,系管亚珍丈夫。 被告:黄卫,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溆浦县。

审理经过

原告荆继群、管亚珍与被告黄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荆继群及被告黄卫到庭参加诉讼,原告管亚珍委托其丈夫荆继群出庭行使诉讼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荆继群、管亚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92400元(自2015年1月计算至2020年12月),后续利息计算至债务全部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12月25日,被告因需资金周转,向原告提出借款。原告拿出自己的全部储蓄10万元借给被告,被告出具了借条1张,借条载明:借现金10万元,月利息2分。后被告支付给了原告2014年12月前的利息,从2015年1月份至起诉日,被告既未支付利息,也未偿还借款本金,故诉至法院。 黄卫承认荆继群、管亚珍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黄卫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荆继群、管亚珍借款本金10万元; 二、被告黄卫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荆继群、管亚珍支付借款利息92400元(按照借款本金10万元及约定月利率20‰和法律调整利率自2015年1月1日计算至2020年12月31日,未超出法律规定),后续借款利息按照年利率15.4%自2021年1月1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48元,减半收取2074元,由被告黄卫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刘琼代理书记员舒竺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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