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平县支行,住所地:广平县人民路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32689281390P.

负责人:张占军,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耀祖,河北十力(广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赵文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平县。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平县支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广平支行)诉被告赵文强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邮储银行广平支行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耀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文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邮储银行广平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两张信用卡欠款本金24271.2元、利息4808.35元、滞纳金13478.29元(利息及滞纳金算至2020年6月11日),共计42557.84元;2.判令被告对原告未及时偿还信用卡逾期款项后期(2020年6月1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滞纳金、罚息等相关费用继续追索,直至全部还清为止;3.判令被告承担全部的诉讼费、保全费等相关费用。事实与理由:2013年6月4日、2014年2月22日,被告向原告申请办理信用卡,申请信用卡种类为金、普卡。被告填写了信用卡申请表,同意遵守信用卡的相关约定、章程等内容,并签署了自己的名字。依被告申请,原告核准并向被告发放了卡号为62×××16、62×××02的信用卡,被告激活后多次使用该信用卡消费。至2020年6月11日,被告欠信用卡透支款本金24271.2元,利息4808.35元,滞纳金13478.29元未还。被告未按约还款已构成违约,应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现原告具状起诉,望支持诉求。

被告辩称

赵文强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2014年2月,赵文强两次向邮储银行广平支行申领信用卡,均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申请表》上申请人申明及签名处签名,表示“本人已阅读全部申请材料,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该信用卡产品的相关信息,愿意遵守领用合同(协议)的各项规则。”双方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中约定:如果赵文强(乙方)未能在到期还款日之前全额还款的,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已偿还部分计收自透支记账日至还款日的利息,未偿还部分自透支记账日持续计息,至偿还全部欠款为止;日利率0.05%,按月计收复利。乙方在到期还款日前未全额偿还最低还款额的,除按照甲方规定支付透支利息外,还须按照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支付违约金。乙方应按甲方(邮储银行广平支行)规定,按时偿还透支款项、利息、违约金等其他相关费用。甲方核发信用卡后,乙方须在账单上指定的到期还款日(含)之前缴纳年费及各项费用。乙方签署本合约即表明接受全部收费项目和条件,须按甲方确定的费率和利率支付因持有和使用信用卡产生的全部费用和利息,包括但不限于透支利息、年费、挂失费、违约金及其他费用。合约规定了信用卡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并约定如有变动,甲方将通过账单、客服电话、短信、银行网站等任一渠道告知乙方。邮储银行广平支行依约向赵文强核发了卡号为62×××16和62×××02的信用卡。至2020年10月27日,两张信用卡共拖欠透支款本金23471.2元,利息4808.35元,滞纳金(复利、违约金)13478.29元未偿还。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当庭陈述、信用卡申请表、领用合约、信用卡章程、交易明细、逾期明细和欠款明细等在卷为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邮储银行广平支行根据赵文强的申请为其办理信用卡,双方成立信用卡合同关系。赵文强持卡消费后,应按照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履行还款义务。赵文强拒不偿还信用卡欠款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截止2020年10月27日,赵文强已拖欠邮储银行广平支行透支款本金23471.2元,利息4808.35元,滞纳金(复利、违约金)13478.29元,该款应予偿还,并应按约定日利率0.05%计算自2020年10月28日起至本息还清之日止的透支利息,对于邮储银行广平支行超过此部分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赵文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是对自己答辩、庭审、质证及辩论等诉讼权利的放弃。综上,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赵文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平县支行偿还卡号为62×××16和62×××02的信用卡透支款本金23471.2元;

二、被告赵文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平县支行偿还卡号为62×××16和62×××02的信用卡透支款计算至2020年10月27日的利息4808.35元、滞纳金(复利、违约金)13478.29元及2020年10月28日及之后的透支利息(按《领用合约》约定按日利率0.05%计算并按月计收复利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平县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2元,由被告赵文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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