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何朝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兴安县。
被执行人:文华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兴安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何朝阳与文华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组织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文华贵于2021年7月6日前偿还何朝阳借款本金120万,其余本息于2021年12月31日前付清;文华贵于2021年4月6日向兴安县人民法院提供其位于××的房屋的购房合同,并由法院对该房屋进行查封;何朝阳同意解除对文华贵采取的全部执行措施(解除冻结、撤销限消等)。达成协议后,申请执行人何朝阳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第四百六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桂0325执12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