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姚翾,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公民身份号码440××××××××××××*。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鑫,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哲,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横琴丰赋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珠海市横琴新区×××××××××-44452(集中办公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MA51BDAU13。 执行事务合伙人:广州财赋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广西碳歌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B01-02-01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721352K。 法定代表人:何某1。
审理经过
原告姚翾与被告横琴丰赋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丰赋企业”)、广西碳歌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碳歌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确认原告与丰赋企业于2020年9月10日签订的《协议书》有效;2.请求判令确认原告合法持有碳歌公司426.66万股股份,共计640万元;3.请求判令碳歌公司到广西梧州市行政审批局办理股东变更的章程备案登记手续;4.请求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二被告共同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8年2月,原告共投资640万元人民币与丰赋企业及其他投资人签署《横琴丰赋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以下简称“《合伙协议》”),委托广州财赋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将资金投入碳歌公司,使丰赋企业直接持有碳歌公司17.0057%共计2312.5万股股份。2020年9月10日,原告与丰赋企业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原告在《合伙协议》中的总投资额640万元折算成碳歌公司的426.66万股股份,让原告直接持有。2020年9月21日,丰赋企业向碳歌公司送达股份转让确认书(426.66万股)、碳歌公司股东表决授权书、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及丰赋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将股权转让、持股比例以及股东变更的事实告知碳歌公司,且碳歌公司已将上述材料签收。碳歌公司收到材料后,一直以各种理由拒绝为原告办理股东备案登记。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立案案由为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向本院请求确认其合法持有被告碳歌公司的股权份额及请求被告碳歌公司到广西梧州市行政审批局办理股东变更章程的手续,即原告因确认其享有碳歌公司的股东资格向本院提起诉讼,应由碳歌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被告碳歌公司的住所地不在本院辖区范围内,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因被告碳歌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藤县,故应将本案移送至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藤县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藤县人民法院处理。 原告姚翾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8300元,本院予以退还。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席 锐 人民陪审员 林辟琼 人民陪审员 杨佩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周志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