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创富港商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018号兴华大厦商业六层6B房6B7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8563050Q。
法定代表人:薛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桂文涛,安徽克群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王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创富港商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创富港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斌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皖1021民初7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斌未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深圳创富港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不当得利110743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306元,本案执行费1581元。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执行材料,并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经网络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互联网银行等,未查询到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但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号。后多次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微信、支付宝账号,并依法予以了冻结、扣划。经网络查询被执行人曾拥有的杭州逸创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现已注销。
二、歙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财产信息。
本院查明 三、经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曾于2016年在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浙江杭州)购卖了商业保险,本院依法解除了该保险合同,并提取了保单现金价值4429.58元。
四、本院至被执行人王斌户籍地进行了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五、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王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上述执行措施,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在执行中已执行到位17456.42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深圳创富港公司15875.42元,支付本院执行费1581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审查,本案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汪 韧
审 判 员 姚 侠
审 判 员 叶剑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朱富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