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山西大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大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大宁县昕水镇东街63号。
法定代表人:冯军鹏,该银行董事长。
被申请人:冯海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大宁县人,现住临汾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山西大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宁农商银行)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大宁农商银行称,被申请人以农业为由向大宁农商银行申请贷款22000元,因此双方于2014年7月25日签订贷款合同。合同约定还款期限为2015年7月24日,月利率为8.2571‰,按月计息,申请人大宁农商银行于当日向被申请人支付了所有贷款。截止2021年3月22日被申请人尚欠申请人本金21793.44元、利息18561.99元未归还。为此要求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大宁农商银行本金21793.44元及利息。申请人向本院提供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合同、借款借据等以证实其主张。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大宁农商银行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本案裁判结果
被申请人冯海明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山西大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金21793.44元及利息。
申请费114.9元,由被申请人冯海明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