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魏忱希,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被执行人:北京天台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军庄路1号院264室。 法定代表人:刘美玲,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魏忱希与被执行人北京天台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21)京0109民初13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5.105893万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538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666元,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用银行存款,银行账户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股票、对外投资等登记信息。 3.本院于2021年8月6日依法预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北京市门头沟区房屋一套,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未启动处置程序。 4.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本院干警曾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被执行人及其名下财产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网络庭审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查明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额为5.105893万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李 波 审判员 张华强 审判员 周璐璐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兰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