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俞海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公安县。
被执行人:苏大鑫,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公安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俞海军与被执行人苏大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3月31日作出(2021)鄂1022执23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苏大鑫银行存款112938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均同意将(2020)鄂1022民初124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由案外人高阳和本案申请执行人俞海军应返还给本案被执行人苏大鑫的款项(合计5万元)予以直接冲减本案被执行人苏大鑫应偿还本案申请执行人俞海军的借款,剩余借款5.8万元及本案执行费1571元被执行人苏大鑫已履行完毕(款已汇入公安县人民法院执行案款账号),对后期应计算的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俞海军自愿放弃,并申请按结案处理。故对冻结的被执行人苏大鑫银行存款应解除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执行人苏大鑫银行存款112938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