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溪县。
被告:龚丙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溪县。
审理经过
原告王静与被告龚丙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并通知原告王静于七日之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原告王静未缴纳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仍未缴纳,应裁定按撤诉处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王静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