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轮台县三星砖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2822773499683G,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轮台县。
经营者:刘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轮台县。
委托代理人:唐晓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轮台县。
被执行人:王文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轮台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轮台县三星砖厂与被执行人王文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68,500元,并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文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告知其应履行的还款义务。在执行中,被执行人王文华于截至到2021年7月19日共计向申请执行人偿还本案案款12,000元,本案剩余的56,500元案款双方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王文华从2021年8月3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000元,在2021年9月30日之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3000元,在2021年10月30日之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3000元,从2021年11月开始,每月月底之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5000元,直至本案案款还清为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王文华和申请执行人轮台县三星砖厂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符合终结执行的情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新2822执63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