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马宗彬,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 被执行人:曾胜彪,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鹤山市。
审理经过
被执行人曾胜彪犯盗窃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784刑初267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责令被执行人曾胜彪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赔给申请执行人马宗彬经济损失人民币190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马宗彬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曾胜彪在中国工商银行20×××41账户内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已作冻结(实际冻结可用余额为1503.02元),同年6月25日扣划1503.02元到案。 2、查明被执行人曾胜彪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085e9858ec66c6dc8072b0af0@wx.tenpay.com账户内有网络资金可供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已作冻结(实际冻结可用余额为1.52元),因可用金额较少,本院不作扣划。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通过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了1503.02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21)粤0784执129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曾胜彪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马宗彬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人员
执行长 朱仲灼 执行员 麦国星 执行员 李日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冯泽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