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梁×,方山县人。
被告:刘×,临县人。
审理经过
原告梁×与被告刘×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已经解决,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梁×撤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