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光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 原告:张华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 被告:李跃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
审理经过
原告李光辉、张华伟与被告李跃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原告张华伟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华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华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华伟、李光辉共同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亚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