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上海丹佑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邯郸路173号4号楼6092室。
法定代表人:赵玉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刘冲,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谭然,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山东红蔓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胜利东街4778号1号楼1805室。
法定代表人:郭春明。
被告:上海伟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芳华路1007号A室。
法定代表人:凌根华。
审理经过
在本院审理原告上海丹佑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红蔓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上海伟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17日以相关证据需要收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丹佑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红蔓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上海伟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丹佑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