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青海汇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47105424020,地址:西宁市城中区长江路53号。
法定代表人:刘新娟,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会军,青海乾润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迎春,青海乾润(化隆)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何英兰,女,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XXX,住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
审理经过
原告青海汇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何英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原告青海汇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汇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因需要和被告何英兰庭外协商处理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海汇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青海汇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