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惠荣,系河北田树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新华支公司,住所地沧州市新华区解放中路大礼拜寺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601194816M。 负责人:武明群,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南皮县国利汽车运输队,住所地南皮县南皮真金刚西路与西环中大街交叉口北行100米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7L25080716Q。 法定代表人:曹书栋,系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李欢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新华支公司、南皮县国利汽车运输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通知其交纳诉讼费用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只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回海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