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广东省旅游商务职业技术学校,地址:湛江市赤坎区椹川大道北89号。
法定代表人:李发武。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文辉,该校副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静雯,广东国邦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陈为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
审理经过
原告广东省旅游商务职业技术学校与被告陈为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广东省旅游商务职业技术学校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省旅游商务职业技术学校以与被告陈为国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东省旅游商务职业技术学校撤诉。
案件受理费7440元,由原告广东省旅游商务职业技术学校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