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四川网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海。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云汉。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舒贤。 被执行人:陶亮。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2019)穗仲网案字第20575号裁决书,受理四川网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陶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事项为:由被被执行人陶亮支付申请执行人四川网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166.66元及利息。在本案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陶亮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 二、通过多次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发出查询通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陶亮有可供执行的证券、车辆、银行存款。 三、本院到湄潭县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进行调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不动产登记信息。 四、已将被执行人陶亮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认可本院的调查措施,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再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2019)穗仲网案字第20575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蔡一雷 审判员 邓雪梅 审判员 廖 戡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