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邢台市热力公司,住所地邢台市信都区郭守敬北路51号。
法定代表人:孙志谦,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秋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信都区,该公司职工。
被告:孔靖文,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邢台经济开发区。
审理经过 原告邢台市热力公司与被告孔靖文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原告邢台市热力公司于2021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邢台市热力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邢台市热力公司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 樱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