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青霞,男,****年**月**日出生,裕固族,住高台县巷道镇高地村八社*号。身份证号码622225197912101822。 被告:濮兴发,****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高台县合黎镇五一村七社。身份证号码622225199005120611。
审理经过
原告陈青霞与被告濮兴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3日立案后,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濮兴发准确的送达地址,致使本案无法开庭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濮兴发准确地址,法院经审查后仍不能确定被告濮兴发送达地址,故视为本案被告不明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陈青霞的起诉。 本院预收原告受理费158元,退还其158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文斐
裁判日期
二○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