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青霞,男,****年**月**日出生,裕固族,住高台县巷道镇高地村八社*号。身份证号码622225197912101822。 被告:濮兴发,****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高台县合黎镇五一村七社。身份证号码622225199005120611。

审理经过

原告陈青霞与被告濮兴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3日立案后,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濮兴发准确的送达地址,致使本案无法开庭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濮兴发准确地址,法院经审查后仍不能确定被告濮兴发送达地址,故视为本案被告不明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陈青霞的起诉。 本院预收原告受理费158元,退还其158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文斐  

裁判日期

二○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 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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