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张席妮(ZHANGXINI),女,1963年XX月XX日出生。

申请人:上海烜翊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执行事务合伙人:张席妮(ZHANGXINI)。

上述两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建波,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上述两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虞燕溪,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

法定代表人:叶湘武。

审理经过

申请人张席妮(ZHANGXINI)、申请人上海烜翊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于2020年12月18日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7,183,131.32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为申请人张席妮(ZHANGXINI)、申请人上海烜翊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2021年1月13日,上海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仲裁申请书等材料提交本院。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受理。

本院查明

本案经审查认为,就上述保全申请事项,申请人张席妮(ZHANGXINI)、申请人上海烜翊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7,183,131.32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张席妮(ZHANGXINI)、申请人上海烜翊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共同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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