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少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宝正,滑县滑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学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滑县。
被告:邢计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滑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李少光与被告李学闯、邢计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少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宝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学闯、邢计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李少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欠款50000元及利息(月息1.5分);二、涉案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李学闯、邢计娟经营益家缘纸业加工厂,2019年5月27日,被告以资金紧张为由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约定利息1.5分,约定借款使用期限为1年。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追要未果,故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望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李学闯、邢计娟缺席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熟人介绍认识。被告李学闯系滑县益家缘纸业加工厂的法定代表人,唯一投资人,该企业于2021年4月15日注销解散。2019年5月27日,滑县益家缘纸业加工厂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借据内容如下:“今借到李少光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元整,说明利息1.5分,年息9000元,用期1年,经手人李学闯、邢计娟2019年5月27日”,借据盖有益家缘纸业加工厂专用章,被告李学闯、邢计娟在经手人处签字。借据明确约定了还款期限为1年,约定利息为月息1.5分。借款发生后,被告共偿还原告借款利息8000元,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至今未还。
另查明,被告李学闯与邢计娟系夫妻关系。本案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支付保全费520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被告向其出具的借据一份、保全费票据一份、法院对被告李学闯的询问笔录一份及原告的部分庭审陈述为证,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后,应当按照约定承担及时还本付息的义务。原告提交的滑县益家缘纸业加工厂向原告出具的借据一份可以证实滑县益家缘纸业加工厂于2019年5月27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的事实,滑县益家缘纸业加工厂系个人独资企业,被告李学闯系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该企业于2021年4月15日注销解散,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李学闯对滑县益家缘纸业加工厂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被告邢计娟作为经手人向原告出具的借据,视为对该笔借款的认可,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故原告李少光主张被告李学闯、邢计娟共同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诉请被告按照约定月息1.5分支付借款利息,借据明确约定了利息,且本院对被告的询问笔录可以证实该笔借款的利息为月息1.5分。但原告要求被告按照月息1.5分支付借款利息该项诉请,已超过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保护限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原告可主张被告按照双方约定的利率支付自2019年5月27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的利息,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按照年利率15.4%计算利息,已经偿还的8000元利息,依法予以扣除。被告李学闯、邢计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李学闯、邢计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少光借款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按18%年利率计算自2019年5月27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按15.4%年利率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扣除已经偿还的8000元利息);
二、驳回原告李少光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5元,保全费520元,共计1045元,由被告李学闯、邢计娟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