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高立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蒙阴县。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地址:聊城市东昌府区兴华东路益民胡同9号。
法定代表人刘勇,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高立杰与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保险人冠县安泰物流有限公司驻地为聊城市冠县,案件出险地为陕西省榆林市,蒙阴县不是保险合同签署地也不是保险合同双方所在地和事故发生地,应移送有管辖权的聊城市冠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被告住所地或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提供远大物流配货中心货运单(复印件)一份载明承运车辆鲁P×××××(鲁P×××××)货物运输目的地为蒙阴县。但因出具该货运单的蒙阴远大物流配货中心不到庭质证,无法证实该货运单真实性,因此该证据不予采信。且本案中的被告住所地、车辆登记注册地、保险事故发生地均不在蒙阴县。综上,蒙阴县人民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移送聊城市冠县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 朱振忠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