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李江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辉县。
被执行人周世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辉县。
审理经过
李江南申请执行周世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李江南依据生效的(2019)豫0782民初3235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工资款333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25元,执行费50元。
执行期间,本院经总对总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方式查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存款予以限额冻结,划拨194元,已给付申请人。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终本前再次统查,仍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已与申请人进行终本约谈。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周世民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执行申请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