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昊,男。因涉嫌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于2021年3月9日被嘉禾县公安刑事拘留,2021年4月15日经嘉禾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嘉禾县公安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桂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何海啸,湖南华竞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检察院以嘉检一部刑诉〔2021〕Z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昊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7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嘉禾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晓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昊及其辩护人何海啸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昊自2019年9月份以来多次介绍、安排他人偷越国边境,具体违法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9月初,被告人李昊在胡平的带领下,从中国境内偷渡到缅甸果敢的博彩公司工作。后李昊得知介绍人到博彩公司上班有介绍费和提成,遂以高薪工作为由介绍李恒、李永胜前往缅甸,二人同意后,李昊安排李恒、李永胜于2019年9月23日前往广东省白云机场乘坐飞机到达云南昆明,二人被后续接应人员带领从中国云南偷渡至缅甸果敢。

2、为顺利拿到提成及介绍费,被告人李昊再次以高薪工作为由介绍李嘉福、李连超、李毅前往缅甸,三人同意后,李昊安排李嘉福、李毅、李连超于2019年10月6日前往广东省白云机场乘坐飞机到达云南昆明,后三人被后续接应人员带领从中国云南偷渡至缅甸果敢。

3、2020年3、4月份,被告人李昊的朋友周达以高薪在缅甸从事网络赌博方面的工作为由让其帮忙找人去缅甸并有提成。之后李昊以高薪工作为由介绍李毅、李连超、李佳等人前往缅甸,几人同意后,李昊安排几人到广州白云机场与自己和周达汇合,于2020年3月22日从广东省白云机场乘坐飞机到达云南昆明,几人被后续接应人员带领从中国云南偷渡至缅甸孟波。

4、半个月后,被告人李昊应周达要求,再次以高薪工作为由介绍刘嘉峰前往缅甸,刘嘉峰表示同意。后李昊安排其于2020年4月28日从广东省白云机场乘坐飞机到达云南昆明,刘嘉峰随后被后续接应人员带领从中国云南偷渡至缅甸孟波。

5、2020年7、8月份,李元鹏和李昊一同在缅甸的一家公司上班,后李元鹏的朋友李瑞杰、李运华、曾义发向其表示想来缅甸工作,李元鹏遂将李昊的微信推给李运华,李运华等人添加李昊的微信并沟通到缅甸的相关事宜,后李昊通过支付宝分多次共转账4270元给李运华,作为三人到缅甸的开支,并安排三人于2020年8月5日从广东省白云机场乘坐飞机到达云南昆明,几人被后续接应人员带领从中国云南偷渡至缅甸孟波。

6、2021年2月份,被告人李昊的朋友“琪姐”以高薪在缅甸从事网络诈骗工作为由让其帮忙找人去缅甸并有提成。随后李昊以高薪工作为由介绍李元鹏、李佳前往缅甸,二人表示同意。李元鹏遂联系刘鑫、刘亮东,李佳联系侯文盛一起前往缅甸。期间李昊向李元鹏转账1000元作为从嘉禾前往东莞的开支,后李昊驾驶其私家车搭乘李元鹏、刘鑫、刘亮东从东莞到达昆明,李昊交给李佳3000余元现金作为其和侯文盛于2021年3月3日从深圳宝安机场乘坐飞机前往云南昆明的费用,几人在昆明汇合后,由李昊安排几人租住在昆明经典双城小区,李元鹏、刘鑫、刘亮东、李佳、侯文盛等人在等待偷渡出境时被公安依法查获。

本院查明

被告人李昊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1.书证:到案经过、票务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李嘉福、李元鹏、李佳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李昊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昊介绍、安排他人偷渡去缅甸,应当以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021年3月份,李昊组织李元鹏、李佳、刘鑫等5人偷越国境,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出境即被公安查获,系未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昊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昊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认为其没有组织,是胡平、周达他们组织的。被告人的辩护人亦认为被告人李昊前四次没有组织行为。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昊自2019年9月份以来多次介绍、安排他人偷越国境,具体违法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9月初,被告人李昊在胡平的带领下,从中国境内偷渡到缅甸果敢的博彩公司工作。后李昊得知介绍人到博彩公司上班有介绍费和提成,遂接受他人的授意或安排以高薪工作为由介绍李恒、李永胜前往缅甸,二人同意后,李昊安排李恒、李永胜于2019年9月23日前往广东省白云机场乘坐飞机到达云南昆明,后李恒、李永胜被后续接应人员带领从中国云南偷渡至缅甸果敢。

2、为顺利拿到提成及介绍费,被告人李昊又接受他人的授意或安排再次以高薪工作为由介绍李嘉福、李连超、李毅前往缅甸,三人同意后,李昊安排李嘉福、李毅、李连超于2019年10月6日前往广东省白云机场乘坐飞机到达云南昆明,后三人被后续接应人员带领从中国云南偷渡至缅甸果敢。

3、2020年3、4月份,被告人李昊接受他人的授意或安排以高薪工作为由介绍李毅、李连超、李佳等人前往缅甸,几人同意后,李昊便安排李毅、李连超、李佳等人到广州白云机场与自己汇合,并于2020年3月22日从广东省白云机场乘坐飞机到达云南昆明,后李毅、李连超、李佳等人被后续接应人员带领从中国云南偷渡至缅甸孟波。

4、2020年7、8月份,李元鹏和李昊一同在缅甸的一家公司上班,后李元鹏的朋友李瑞杰、李运华、曾义发向其表示想来缅甸工作,李元鹏遂将李昊的微信推给李运华,李运华等人添加李昊的微信并沟通到缅甸的相关事宜,后李昊通过支付宝分多次共转账4270元给李运华,作为三人到缅甸的开支,并安排三人于2020年8月5日从广东省白云机场乘坐飞机到达云南昆明,几人被后续接应人员带领从中国云南偷渡至缅甸孟波。

5、2021年2月份,被告人李昊的朋友“琪姐”以高薪在缅甸从事网络诈骗工作为由让其帮忙找人去缅甸并有提成。随后李昊以高薪工作为由介绍李元鹏、李佳前往缅甸,二人表示同意。李元鹏遂联系刘鑫、刘亮东,李佳联系侯文盛一起前往缅甸。期间李昊向李元鹏转账1000元作为从嘉禾前往东莞的开支,后李昊驾驶其私家车搭乘李元鹏、刘鑫、刘亮东从东莞到达昆明,李昊交给李佳3000余元现金作为其和侯文盛于2021年3月3日从深圳宝安机场乘坐飞机前往云南昆明的费用,几人在昆明汇合后,由李昊安排几人租住在昆明经典双城小区,李元鹏、刘鑫、刘亮东、李佳、侯文盛等人在等待偷渡出境时被公安依法查获。

被告人李昊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1)接报案的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传唤证、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等。证明:公安的办案程序违法。

(2)李元鹏、刘鑫、刘亮东、曾义发等4人的拘留证,李运华取保侯审决定书。证明:涉嫌偷越过边境的李元鹏等4人已于2021年3月9日被刑事拘留,李运华被依法取保侯审。

(3)到案经过。证明:李昊于2021年3月7日被抓获归案。

(4)李昊等人乘坐飞机、火车轨迹等。证明:李昊曾于2019年7月份、2019年9月份、2020年3月份、2020年12月份多次乘坐高铁和飞机往返昆明。刘鑫于2020年4月28日乘机前往昆明,其于2020年11月3日返回广州。李元鹏在2020年4月28日曾乘机前往昆明。李运华于2020年8月5日由广州乘机前往昆明,并于2020年11月3日返回。曾义发于2020年8月5日由广州乘机前往昆明,并于2020年11月3日返回。李瑞杰于2020年8月5日由广州乘机前往昆明,并于2020年11月3日返回。

(5)李昊手机截图提取笔录。证明:李昊同微信昵称“欧小欧”的聊天记录,多次要求对方转款和安排入境事宜,李昊自2021年2月28日至2021年3月6日共收到他人转账款15000元,微信转账至“小乐”1000元。

(6)李昊向李运华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证明:李运华于2020年8月7日至2020年8月10日共收到李昊支付宝转账4370元。

(7)李昊等人的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李昊,证人李元鹏、曾义发、李瑞杰等人的身份信息,被告人李昊已满18周岁,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8)案件交办情况说明。证明:嘉禾县公安在情报分析研判中发现李昊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因李昊户籍所在地系嘉禾县公安晋屏派出所,故嘉禾县公安将该案交由晋屏派出所侦办。

(9)逮捕证、逮捕通知书。证明:李昊已于2021年4月15日被执行逮捕,已依法通知其家属。

(10)李昊、李元鹏、李毅、曾义发等人偷越国边境处罚决定书。证明:李昊、李元鹏、李毅、曾义发、李连超5人因偷越国边境于2021年12月11日被澜沧拉祜族自治县公安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11)胡平、廖利威、李嘉福、李佳的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取保侯审决定书等。证明:胡平、廖利威被嘉禾县公安以组织偷越国边境立案侦查,李嘉福、李佳被嘉禾县公安以偷越国边境罪立案侦查,现被取保侯审。

(12)李元鹏、李恒等人的立案决定书。证明:嘉禾县公安分别于2021年3月9日、2021年6月23日、对李元鹏、刘鑫、李恒、李仁等人以偷越国边境罪立案侦查。

(13)李嘉福、李佳、周达、刘嘉峰、李永胜等人乘坐飞机、火车轨迹。证明:李嘉福于2019年10月6日至2019年12月05日、2020年3月10日至2020年7月7日往返昆明和广州。李佳于2020年3月22日至2020年8月1日往返昆明和广州。2021年3月3日从深圳到达昆明。周达2018年6月6日至2019年1月17日从昆明往返广州。2019.03.03-2019.06.17、2019.09.24(广州——昆明)、2021.03.07(广州——昆明)、2020.03.22-2020.12.21从昆明往返广州。刘嘉峰于2020年4月28日至2020年7月18日往返昆明和广州。李嘉福于2019年10月6日至2019年12月10日、2020年3月22日至2020年12月12日往返昆明和广州。李连超于2019年10月6日至2019年12月18日、2020年3月22日至2020年7月29日、2020年9月13日至2020年12月23日往返昆明和广州。李恒于2019年9月23日至2019年12月26日、2020年3月10日至2021年1月8日往返昆明和广州,2021年2月28日再次前往昆明。李永胜于2019年9月23日至2019年12月26日往返昆明和广州,2020年3月10日再次前往前往昆明。胡平于2019年9月16日至2019年12月25日、2020年5月8日至2021年1月10日往返昆明和广州。

2.证人证言

(1)证人李元鹏的证言。证明:2020年3月份,刘威龙将“人间”的微信号推送给李元鹏,由其安排刘鑫、曹杨金、李田到缅甸的电信诈骗公司工作,之后李昊带领4人到另一家诈骗公司,工作几个月后,几人潜逃回国。李元鹏曾介绍李瑞杰、曾义发、李运华给李昊,由李昊安排偷渡到缅甸从事诈骗活动。2021年2月底,李昊在李元鹏的介绍下,出资组织李元鹏、刘鑫、刘亮东等人到昆明,欲偷渡到缅甸从事诈骗活动,因边防管控较严,几人在昆明被抓获。

(2)证人刘鑫的证言。证明:2020年5月份,刘鑫和曹扬金、李田、李元鹏以及另外4个不认识的嘉禾人在昵称“人间”的安排下,到缅甸从事电信诈骗活动,因未能成功诈骗到钱财,逃跑回国。2021年3月份,刘鑫、李元鹏、刘亮东和另外的三个嘉禾人(两男一女)在李昊的组织下,欲到缅甸从事电信诈骗活动,后在昆明被抓获。

(3)证人刘亮东的证言。证明:2021年3月份,李昊联系李元鹏是否愿意去缅甸从事诈骗活动,李元鹏表示同意,后李元鹏联系刘亮东前去,李昊转账1000元至李元鹏处作为3人前往昆明的开支,后刘亮东、李元鹏等3人乘坐私家车到达昆明,并由李昊安排住在一个民宿中,期间李昊又带来两男一女3人住到民宿中,伺机偷渡去缅甸,后被民警依法查获。

(4)证人李佳的证言。证明:李昊联系李佳,询问其是否愿意前往缅甸从事电信诈骗工作,后李佳叫了其同学侯文盛一同前往,李佳收到李昊给付的3300元后购买机票,与其同学侯文盛、女友李佳3人乘坐飞机前往昆明与李昊汇合,住在李昊安排的民宿中,民宿中已住有3个李昊联系组织要偷渡到缅甸的嘉禾人,分别是刘鑫、李元鹏、刘亮东,后该6人被公安民警抓获。

(5)证人李雄燕的证言。证明:李昊联系李佳,后李佳联系其同学侯文盛准备一起偷渡到缅甸从事电信诈骗活动,李雄燕多次劝阻李佳不要前去缅甸,后李佳向李雄燕借款2000元,购买了3张前往昆明的机票,与李昊汇合后,住在李昊安排的民宿中,房间内当时还住有3个准备一起偷渡去缅甸的嘉禾人,分别是李元鹏、刘鑫,刘亮东,后该6人在民宿内等待伺机偷渡时被公安抓获归案。

(6)证人侯文盛的证言。证明:侯文盛在其同学李佳的联系下,接受李昊的安排,由李昊出资,李佳购买侯文盛、李雄燕等3人的机票,前往昆明准备偷渡到缅甸从事诈骗活动。到达昆明后住在李昊安排的民宿中,房内已有3人,分别是李元鹏、刘鑫、刘亮东,在民宿内等待偷渡时被公安依法抓获。李佳还曾联系一个叫刘明(外号大头)的同学,但被对方拒绝了。

(6)证人李运华的证言。证明:2020年8月份,李运华通过李元鹏的介绍,在中介昵称“人间”的安排下,和曾义发、李瑞杰3人偷渡到缅甸从事电信诈骗活动,三人是由广州乘机到昆明,再到澜沧景迈,随后由一个叫“阿伟”的人接应并偷渡到缅甸。偷渡到缅甸的开支(交通、住宿、吃饭)都是一个昵称“*昊”的人转账到李运华支付宝的。

(7)证人曾义发的证言。证明:曾义发和李运华、李瑞杰在昵称“人间”的安排下,于2020年8月份偷渡到缅甸从事诈骗活动,偷渡路上的各项开支(交通、住宿、就餐)都是由“人间”支付的,路线也是由其规划,2020年11月份,李瑞杰和李运华、曾义发、李元鹏、刘鑫、曹杨金等人从诈骗公司跑出逃回国内。

(8)证人李瑞杰的证言。证明:李瑞杰和李运华、曾义发在昵称“人间”的安排下,于2020年8月份偷渡到缅甸从事诈骗活动,偷渡路上的各项开支(交通、住宿、就餐)都是由“人间”支付的,路线也是由其规划,2020年11月份,李瑞杰和李运华、曾义发、李元鹏、刘鑫、曹杨金等人从诈骗公司跑出逃回国内。

(9)证人胡平的证言。证明:2019年9月份,胡平在其朋友“保在全”的介绍及帮助下和李昊一起偷渡到缅甸。二人在缅甸工作期间,得知介绍人到公司来上班有介绍费和提成。后李昊联系了两批共5个人偷渡到其所在的缅甸公司上班。第一次去了两个人,外号一个人叫“疤脸”,一个叫“胜仔”;第二次去的三个人,外号一个叫“福仔”,一个叫“毅屁”,还有一个不记得叫什么了。

(10)证人李嘉福的证言。证明:2019年10月份,李昊联系李嘉福、李恒、李永胜等5人,并通过为几人购买机票、安排路线等组织5人偷渡到缅甸并在游戏厅上班,2020年过年期间,李昊再次联系李嘉福到缅甸,李嘉福因不想再去游戏厅上班,故未去。同时李嘉福还在2020年3月份由李恒联系,与“川哥”、李明志、李永胜、李恒、李仁等人偷渡到缅甸后在火锅店上班,几个月后再次偷渡回国。

(11)证人李佳的证言。证明:李佳曾在李昊的联系和安排下,于2020年3月份(伙同李昊、李连超等5人)偷渡到缅甸,在2021年3月份联系侯文盛欲一起去缅甸务工,收受李昊给予的3300元现金,搭乘飞机到昆明,尚在昆明等待偷渡出境时即被公安抓获。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李昊的供述与辩解,2019年9月,胡平联系蛇头,将李昊和胡平自己一起偷渡到缅甸。李昊到缅甸的博彩公司工作后,从胡平那里知道带人过去做事是可以返点的,于是李昊就通过微信先后联系了同村的李恒、李永胜2个人,李昊联系好他们两个人后,他们愿意来缅甸,李昊就喊他们两个把身份证先通过微信发给李昊,李昊收到他们身份证图片后就转给了胡平,并把他们两个人的微信名片一起发给了胡平,胡平就和他们两个人买好了机票并安排好他们行程把李恒和李永胜带到了缅甸果敢。李恒和李永胜来到缅甸后,胡平又跟李昊说,你还要去找几个人过来,胡平才能把他们诈骗的5个点给足李昊。李昊听到他这样讲后,又通过微信联系了同村的李连超、李毅、李嘉福,他们三个人也愿意来缅甸,于是李昊又叫他们三个人把身份证发给李昊,李昊把他们身份证和微信名片发给胡平后,胡平又和他们买好机票又安排他们来到了缅甸,他们三个人到来之后,也是和李昊、李恒、李永胜一样在缅甸果敢这个诈骗公司里做事。大约是在2020年3月份的时侯,李昊又联系了已经回到了国内的李毅、李连超、还有同村的李佳、李昊的老表张建,与他们联系好后,李昊就与他们从广州坐飞机到了昆明,到了昆明后又坐飞机到了西双版纳,然后又坐车到了缅甸孟波。李昊本人2次非法偷渡到缅甸,4次组织人员偷渡到缅甸从事诈骗活动。第一次是2019年9、10月份,通过胡平组织了李连超、李毅、李恒、李嘉福、李勇胜偷渡到缅甸,第二次是2020年3月份,通过周达组织李毅、李连超、李佳、张建及另外2名男子偷渡到缅甸,第三次是2020年8月份,李昊在李元鹏的介绍下组织曾义发、李瑞杰、李运华偷渡到缅甸。第四次是2021年3月份,李昊组织李元鹏、刘鑫、刘亮东、李佳、侯文盛等5人还未出境即被抓获。

4.辨认笔录

(1)李昊对李元鹏的辨认笔录。证明:李昊辨认出李元鹏。

(2)李昊对刘鑫的辨认笔录。证明:李昊辨认出准备和自己同去缅甸的男子就是刘鑫。

(3)李昊对李佳的辨认笔录。证明:李昊辨认出跟着自己去缅甸的男子就是李佳。

(4)李昊对李运华的辨认笔录。证明:李昊辨认出自己带着偷渡到缅甸从事诈骗工作的男子就是李运华。

(5)李昊对曾义发的辨认笔录。证明:李昊辨认出自己带着偷渡到缅甸从事诈骗工作的男子就是曾义发。

(6)李昊对李瑞杰的辨认笔录。证明:李昊辨认出自己带着偷渡到缅甸从事诈骗工作的男子就是李瑞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昊违反国家边境管理法规,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境,其行为已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昊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第四起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只提供了被告人李昊本人的一次供述及刘嘉峰乘坐飞机的轨迹,没有提供刘嘉峰的证言、双方的辨认笔录等证据,上述证据不能证明刘嘉峰到云南是为了偷越国境,也没有证据证实刘嘉峰已偷越国境,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昊的第四起犯罪事实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关于被告人李昊在共同犯罪中犯罪地位的问题,从查明的事实看,被告人并非偷越国境的领导、策划、指挥者或者首要分子,其只是为牟取非法利益而按照他人的意思介绍人员偷越国境,其身份只是介绍者,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昊起帮助作用,应属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昊实施的第五起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属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昊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昊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21年3月9日起至2027年3月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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