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宋学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浚县。 被申请人:张现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浚县。 被申请人:张现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浚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宋学芳与被申请人张现威、张现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宋学芳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冻结102305.5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分公司出具的保险金额为102305.5元的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宋学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将被申请人张现威、张现立名下的银行账户予以查封冻结至102305.5元或查封相同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案件申请费1032元,由申请人宋学芳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刘希普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李 丽 书 记 员 庞俊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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