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冷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无业,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户籍所在地毕节市七星关区,现住毕节市金海湖新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现在家候审。

审理经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以七星检刑诉〔2021〕3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冷建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云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冷建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6月23日5时40分许,被告人冷建饮酒后驾驶贵F×××××号小型普通客车从毕节市七星关区关门山隧道往七星关区招商花园方向行驶,行驶至七星关区处时,碰撞到由夏某驾驶的贵F×××××号轻型普通货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冷建驾驶车辆逃离现场,夏某驾车进行追赶,在七星关区南山小区追到冷建后报警。民警到场后,将冷建带至七星关区人民医院抽取静脉血样送检,经毕节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冷建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3.76mg/100ml。

本院查明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宣读了以下证据: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被告人的基本情况、现场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照片、扣押物品清单、身份信息查询结果单及复印件、被告人冷建的供述及辩解、证人陈某、胡某、夏某的证言、血样提取登记、户籍信息、到案经过、鉴定意见、指认照片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定被告人冷建构成危险驾驶罪,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冷建对上述指控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并且自愿认罪认罚。 上述证据取证合法,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能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冷建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所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冷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并且认罪认罚,可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冷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冷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邓书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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