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林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二副食退休工人,住本市工农区。
被告:于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黑D×××××号奇瑞小型轿车车主,住本市南山区。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岗中心支公司。公司住址: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北红旗路45号。
法定代表人:原玉柱,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成,该单位职员。
审理经过
原告林某某诉被告于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原告林某某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被告积极主动地找原告和解,现双方已自行和解并已实际履行,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林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0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林某某负担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