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上海彤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唐佳皓,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彦劼,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梦岩,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武汉九妖互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陈松。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苏,重庆奕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上海天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孙金华,执行董事。 被告:孙金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 上列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虞静雄,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彤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九妖互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通知上海天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孙金华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本院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了庭前会议,并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庭审时,原告上海彤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骆彦劼和岳梦岩,被告武汉九妖互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苏,被告上海天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孙金华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虞静雄到庭参加诉讼。2021年8月6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彤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400元,由原告上海彤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刘 静 审 判 员 邵 勋 人民陪审员 徐玉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曾 旭 书 记 员 朱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