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树分行。
法定代表人:伍某。
委托代理人:仁某,系青海观若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普某,系青海观若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扎某,青海省玉树市人,住玉树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更某1,青海省玉树市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尕某,青海省玉树市人,住玉树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苗某,青海省玉树市人,住玉树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尼某,青海省玉树市人,住玉树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更某2,玉树市第三完全小学教师,青海省玉树市人,住玉树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布某,青海省玉树市人,住玉树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乔某,青海省玉树州红十字协会副主科,青海省玉树市人,住玉树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郝某,青海省玉树市人,住玉树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伊某,青海省玉树市人,住玉树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拉某,青海省玉树市人,住玉树市。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树分行因与被上诉人扎某、尼某、更某2、尕某、布某、苗成法、更某1、乔某、郝某、伊某、拉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玉树市人民法院(2019)青2701民初5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青海省玉树市人民法院(2019)青2701民初51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青海省玉树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树分行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4774.37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