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蔡连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平县。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蔡河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平县。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蔡连成因与被申请人蔡河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2020)冀0432民初125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

再审申请人蔡连成申请再审称,(2020)冀0432民初1255号案是典型的将村民小组财产非法占有的案件,侵权土地多达4.87亩,长达18年之久,被告为更多侵占土地竟然少分给原告2.1亩,本案属于侵权之诉,而非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争议之诉,依法本案属于法院受理范畴,而法官未经开庭公开审理,驳回当事人的起诉是剥夺当事人的诉权,违反《民事诉讼法》第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驶诉讼权利的原则要求。请求法院依法裁定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被申请人蔡河义提交意见称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本院原审根据上述规定驳回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原审原告的诉求系对所涉土地确定权属时的争议,原审原告应优先解决土地权属问题,待权属确定后如发生侵权再解决侵权争议,在权属问题确定之前,不宜由人民法院直接作为民事案件受理,故蔡连成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蔡连成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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