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大城县城内。
法定代表人薛勇,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付维茂,男,该联社职工。
被告夏树生,男,汉族,农民,住大城县。
审理经过 原告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夏树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14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桂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