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唐占福,男,东乡族,****年**月**日出生,住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金海贵,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甘肃省榆中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唐占福与被执行人金海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9日作出的(2018)甘0123民初222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金海贵未按期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唐占福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金海贵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唐占福给付借款18000元,申请执行费17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
1.本院及时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权利义务须知,责令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是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多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证券、互联网银行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
3.因被执行人金海贵未履行本案,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告。
4.本院于2019年4月4日通过榆中县房地产管理局的协助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金海贵有房产可供执行。
5.本院通过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
6.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唐占福通过执行告知笔录的方式告知案件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