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武文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七台河市桃山区。

被告:史春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英姿理发店美发师,现住七台河市桃山区。

审理经过

原告武文杰与被告史春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武文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赔礼道歉;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3月29日,原告去被告经营的英姿理发店理发,理发过程中,被告将原告头部剃破。经双方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礼道歉,被告已经当庭实际履行,诉讼请求已再无可履行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武文杰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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