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洮南市人,现住洮南市黑水镇东安村。
被执行人张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洮南市人,现住洮南市二龙乡兴义村。
被执行人孔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洮南市人,现住洮南市二龙乡兴义村哈啦叉干屯。
被执行人张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洮南市人,现住洮南市二龙乡兴义村哈啦叉干屯。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宋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孔某某、张某牧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洮南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吉0881民初8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宋某某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某某、孔某某、张某给付欠款97,500.00元。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执行。
一、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必要的执行措施:
1.2021年3月6日向被执行人张某某、孔某某、张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
2.2021年3月4日对被执行人张某某、孔某某、张某的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工商登记等情况进行了网络查控。
3.2021年3月12日对被执行人张某某、孔某某、张某房屋产权进行了实际调查。
4.2021年3月12日对被执行人张某某、孔某某、张某的其它财产进行了调查。
二、2021年3月23日对被执行人张某某、孔某某、张某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已经实现债权为17,174.00元。
上述案件执行情况,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将执行情况告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外出打工,不知去向,申请执行人又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暂时可以认定被执行人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情况,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吉0881执59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