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叶存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大荔县,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执行人:李喜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大荔县六连,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叶存弟与李喜梅借款合同纠纷的(2020)陕0523民初2937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58000元及案件受理费6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李喜梅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李喜梅的银行工资账户存款予以冻结、扣划,共计扣划27778元(缴纳执行费778元),申请执行人叶存弟已受偿案件款27000元。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喜梅限制消费,经查被执行人李喜梅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叶存弟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张 婷 审 判 员 董 文 吉 审 判 员 袁 宏 博
裁判日期
二0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雷 乔 亮